我市积极探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最近,出台了《钦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件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的方式,推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开列负面清单,责任分解全覆盖。把责任分解细化到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对反映的问题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拖延、压信不查引发越级上访或非正常上访事件;不及时调查处理;未按规定期限办结;逾期不主动报告情况;拖延不办造成国家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害;不按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答复实名举报信访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信息;信访举报件遗失、举报内容泄露;对交转办信件不按要求查处或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因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编造虚假事实材料;侵害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等13种情形开列负面清单。
注重内部监督,明确责任追究对象。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负责办理信访举报件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市直和驻钦各单位、县(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及其相关责任领导、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实施问责追究。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严肃责任追究。注重区分责任主体,分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方式进行处理。重要信访举报件办理存在失责情形,情节严重的一律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领导班子、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